随着互联网、大数据等技术的更新迭代和人工智能产业的纵深推进,传统的人际信任、制度信任已不能满足数字世界信息和价值的传递需求。在此背景下,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》提出,加快构建数字信任体系,培育数字信任生态。数字信任是由区块链、隐私保护、数字身份等一系列技术,通过严谨的数学原理和精密的计算机代码来建立信任关系,为复杂的互联网经济社会活动提供的数字化信任服务。必须从国家战略和时代发展的高度出发,进行系统性、前瞻性的顶层设计与路径规划。
第一,确立价值标准,明确以人为本、智能向善的法治引领。为避免数字社会陷入“公地悲剧”式的利益纷争,在法治领域必须确立以人为本、智能向善的价值取向,并将其具体化为一致性、公平性与效率性的基本原则。其中,一致性原则要求法律规则引导市场资源遵循统一、透明的标准进行配置,激励行为主体走向合作共赢,进而深化数字资源共享和数据要素价值共创;公平性原则不仅要求机会公平与过程公平,更强调数字服务的平等性、可及性与普惠性,致力于弥合数字鸿沟,保障困难群体的数字权益;效率性原则意味着法治应通过简化流程、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,保障数字交易的便利与安全,从而最大化释放数字经济的活力。
第二,完善制度供给,构建动态开放的法律规则体系。这可以从基础性、领域性和创新性三个维度协同推进。一是夯实基础性立法。加快推进人工智能、数字经济等关键领域立法进程,使其与网络安全法、数据安全法、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性法律形成有效衔接,构筑数字信任的“四梁八柱”,为数据流通、算法治理、平台责任等核心问题划定底线、明确红线。二是深化领域性立法与标准制定。针对金融科技、工业互联网、智能网联汽车、数字贸易等重点领域,制定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。同时,推动数字身份、电子签名、隐私计算、数据合规等关键技术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设,实现技术标准的国际互认,为企业参与全球数字经济竞争提供“通用语言”。三是探索创新性制度设计。探索更具弹性和前瞻性的治理工具,如建立健全数字信任影响评估制度,要求企业在推出重要产品或服务前,对其在数据安全、算法公平、社会伦理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评估并备案。
第三,强化实施保障,塑造协同高效的现代化治理格局。完备的法治框架最终需要通过高效实施来彰显其权威与效能。这要求监管等环节与立法同向发力,构建权责清晰、协同有序、公开透明的现代化数字治理体系。建构高效精准的监管体系,是将数字法治规则转化为现实秩序的关键。应推进协同监管,打破部门壁垒,建立由网信、工信、市场监管、数据管理等多部门参与的联动机制,形成治理合力;加快监管方式创新,运用大数据、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赋能监管,提升风险监测与处置能力,实现风险的智能预警、精准识别和动态监控;防止监管缺位与越位,做到依法监管、科学监管、审慎监管,确保监管既有力度又有温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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